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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依法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亚欧高铁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学院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务专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受处分(处理)学生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
(三)受理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四)如果复审结论与原处理事实不一致,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范围是在校学生对学院和院(系)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办法错误;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办法;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分(处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
第十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申诉时效为10个工作日,即受处分(处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10日内提出。受处分(处理)的学生必须在办法时效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学生在申诉时效期内未提出申诉,学院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办法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若原申诉人请求撤回,予以支持。对于自行撤回的申诉,申诉时效不再延长。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议案表决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处理)单位的代表及关系人到会。
第十六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对该案应申请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是学院对受处分(处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案件,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