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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在开学后2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当先到学院财务部门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手续一般不超过2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绿色通道、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等教育救助,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应当进行补考或重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意外事故无法参加考试的,应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辅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的,所得学分可以折算为主修专业的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学生建立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指导。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单。对于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院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注重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不予认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本学院内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院完成学业,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院学习或不适应录取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以特殊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不得转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专业、转学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转专业、转学公示制度。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相关档案审核确认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基本学制延长2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可申请基本学制延长5年。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申请重修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经学院批准后可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在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予以退学。
对于退学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学院审批后,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审查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辅修的,经审核,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需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酗酒、盗窃、赌博、吸毒、打架斗殴,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举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扰乱考试秩序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含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规定和学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3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毕业前仍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解除处分期限以毕业时间为限。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院按照省教育厅关于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并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审查后作出的维持、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等处理。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学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学院认真执行省教育厅的责令整改意见,对存在违法违纪的,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并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出国学习
第六十六条 学院相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实行两段制:“2+2”的培养方式,学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提出出国留学申请,并由学院审核推荐。到国外就读的前一学期,学院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十七条 学生接到国外合作院校的录取通知后,应到学院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院通知学生,并做好学生学籍保留工作。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院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课程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申请出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前必须达到一定条件(具体依照中外双方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满足出国条件的学生,应在出国前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相关部门签字后方可离校。
第六十九条 赴外方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外方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以及航空等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外方院校途中以及在外方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七十条 赴外方学习的学生在赴外方前,需办理离校手续,因未按照规定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对于在赴外方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学生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院可应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期间,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出国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和国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外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院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院报告。
第七十三条 学生出国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合作院校纪律而受到处分,我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学生出国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或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必须及时告知学院,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留学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学院同意后办理返校手续,可转入我院相应年级和专业继续学习。
第七十六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达到合作院校的要求,可获得合作院校颁发的毕业和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和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相关学生管理制度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beat365官方网站负责解释。